浏览数量: 3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24-01-05 来源: 本站
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第33·2条(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与之有关的防雷措施条款)规定,若排放为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应符合本规范第 3.2.1条二款的要求,即其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之内。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物体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离心式屋顶风机作为用电设备还应符合本规范第 3.5.4条规定,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宜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不宜高出避雷网。当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不在接闪器的范围时,其带电体遭雷击的可能性比处在保护范围内的大得多,而带电体遭雷击后可能将高电位引入室内。根据避雷网保护原则,被保护物应处于该网之内并不高出避雷网。
屋顶风机风帽和外壳若为金属体将其与屋面防雷系统连接雷电击中后,雷电流通过屋面防雷系统流入地下,而且金属外壳对内部的电气部分起到屏蔽保护作用。此时,其金属风帽、外壳已经成为接闪器,其要求应满足本规范第 4.1.4 条规定。若为玻璃钢及其它非金属体,则需要按照图所示,在风帽顶作一-环状接闪器,并下接屋面防雷系统,成为整个避雷网的一部分,使整个装置处于避雷网保护之内。